一、 提交申报材料
申请举办幼儿园分为申请筹建和办学登记两个阶段。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,也可以直接申请办学登记。申请举办幼儿园的,举办者应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前,向审批机关提出筹建的申请。
(一) 申请筹建幼儿园,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:
1 办学的申请书(包括办学目的、目标,幼儿园名称和办学性质,办学规模、班级设置、招生范围,办学地址、占地面积、邮政编码、电话,已具备的基本办学条件等)
2 办学所在地镇(街)规划部门、环保部门和教育办公室出具的意见;
3 办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;
4 新建园舍的需提交《土地使用证》、红线图、建筑设计平面图;租凭园舍的需提交租赁合同、《土地使用证》、《房屋所有证》、园舍布局设计图。
5 幼儿园章程;
6 幼儿园发展规划,校舍、设备、设施、图书资料建设计划;
7 幼儿园经费概算;
8 办学经费来源及其证明文件;
9 举办者及拟任董事会成员和园长的姓名、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;
10 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;国有单位在职人员开办幼儿园的,需出具所在单位同意其开办的证明。
11 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。
(二) 筹建的幼儿园达到下列条件的,应填报《当地幼儿园备案登记表》,并向原批准部门申请办学登记:
1 举办者符合规定的资格;
2 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,有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;
3 有"筹建幼儿园批准书"(直接申请办学登记的除外);
4 有适合的名称和组织机构;
5 有筹建工作报告、学校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;
6 有符合要求的园舍、场地、设备、设施和图书资料;
7 有符合要求的园长、教师队伍和职工队伍以及学校董事会;
8 建设经费、设备购置经费、办学经费落实,并有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;
9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;有规划证(在当地规划部门办理)、属幼儿园产权的房产证和房屋安全合格证(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,新建园舍可免办房屋安全合格证)、防火安全合格证(在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)、卫生许可证(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办理)、保健合格证(在当地保健院办理)。
10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办学标准。
二、 当地教育局审批
(一) 审批筹建申请
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筹建申请后,经审核和察看现场作出批准或不批准书面答复。对符合条件批准筹建的,发给"筹建幼儿园批准书"。
筹建的幼儿园,自批准筹建之日起,应在3年内达到办学登记的设置标准。到期达不到设置标准或不申请办学登记的,由原批准部门取消其筹建资格。筹建期间不准招生。
(二) 审批登记申请
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办学登记申请后,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请办学登记的幼儿园进行审核。审核合格的,予以登记,发给批准通知书和《办学许可证》,并予以公告。审核不合格的,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。
经审核不合格的,申请人可在筹建期间进行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。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经审核仍不合格的,取消原筹建资格,3年内不得再申请筹建。
办学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,要到当地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