幼儿陪餐制度
1. 参与陪餐人员包括∶园长、保健医、后勤主任,教师等。
2. 园长及保健医每周应至少陪餐两次,同时要加强对陪餐情况的监督检查,定期通报检查情况。其他参与陪餐人员每周至少陪餐一次。
3. 每餐须指定一名陪餐人员进行陪餐,确保当餐所提供的每一种饭菜都有领导或教师陪餐,并能听取一定比例就餐幼儿的意见,陪餐登记表交由保健医存档备案。
4. 陪餐人员应按照安排,随同幼儿一起就餐,负责对所食用饭菜的外观、口味、质量等进行认真评价,负责对厨房卫生环境、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,负责征求就餐幼儿的意见建议,并做好陪餐记录。
5. 陪餐人员对厨房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、留长发、戴首饰,以及其他不符合从业人员职业卫生行为要求的应立即指出,并要求厨房管理人员及时整改。
6. 陪餐人员就餐后发生头晕、呕吐、腹痛、腹泻、嗜睡等明显症状,排除自身身体原因的,应立即向园长及保健医报告,并对当餐同类食品就餐幼儿进行跟踪观察。
7. 陪餐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,对不认真记载陪餐记录、不及时指出整改问题的,给予批评教育。对危害幼儿健康的安全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不及时制止、出现明显中毒或感染症状不及时报告,造成恶劣影响的,视情况轻重给予行政处分。
保健医及厨房管理员应认真听取陪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,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、措施到位、不断提升幼儿膳食质量及技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