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讲、在园期间的幼儿意外伤害处理(1)
一、 事故的概念
一般而言,事故中,入园主体为3周岁以上、学龄前的幼儿,该类主体属于典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事物没有分析和把控能力。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都具有特殊性。时间一般是指幼儿入园到幼儿放学离开之间的所有时间,而地点主要特指幼儿在内的活动场所,包括学习场地、游戏场地和生活起居场地。特殊情况下,幼儿在组织的出园活动如春游、秋游中受伤也应当视为事故的范围。
二、 幼儿在意外伤害的基本类型
幼儿因事故的类型幼儿伤害事故涉及范围广、原因多样、情况复杂。归纳起来,事故类型主要有完全意外事故、负全责的安全事故、第三人侵权的事故三种情况。
(一) 完全意外事故
通常由于幼儿年纪尚小,很难控制好自己的身体和行为,导致在游戏中不小心摔倒、相互之间发生碰撞等等。在
事故中,幼儿发生身体事故占很大比例,特别是在一些滑梯、攀登架、秋千等大型玩具的玩耍中,即使有老师看护,也很难避免完全不出现人身事故。在这种类型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,即人身事故完全由幼儿自身原因导致,如幼儿患某种疾病、体质弱、身体某种残疾等,幼儿之间的打闹对意外事件的发生存在诱导性作用。如幼儿之间的普通打闹引发了其中一幼儿的紫癜症状,在当前的医学水平下,这种突发性的血液疾病引发理论研究尚不完善,发病有发病幼儿的内因,但也不能绝对排除外力的影响,这对事故责任的划分比较复杂。
(二) 负全责的安全事故
一般指两种情况,一种是幼儿走失,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场所,每个班级根据幼儿人数配备相应的教师,从幼儿进入起到幼儿离园,教师有明确的看护责任,幼儿离园时必须经教师同意或幼儿家长的许可。
第二种情况是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所致的安全事故,体罚是指教师为了管教幼儿对幼儿身体或精神造成损害的一种行为。这两种情况,都必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。
(三) 第三人侵权的幼儿伤害事故
最为常见的类型有幼儿被他人恶意接走,或第三人直接侵权导致的人身伤害事件,如近几年频繁出现外来人员强行侵入伤害幼儿事件,或组织校外活动,第三人引发的人身侵权或交通事故。这种类型的复杂性在于现实生活中的多因性,往往是多种原因综合导致事故的发生。比如幼儿的接送牌被家长遗失,家长疏忽未及时告知园方,侵权第三人拿着捡到的接送牌又利用老师的大意(老师没有和家长进一步落实)接走幼儿,这些因素都给责任划分及认定带来较大的困难。
一般说来,在第一种类型事故中,如果尽到了看护责任,如考虑到了玩耍场地的安全性,对幼儿的活动组织到位,的设备也处于安全使用阶段,那么可以考虑从该类意外人身事故中免责。也就是说,包括幼师的看护是否尽责成为在该类事故中免责的关键。
在第二种情况中,幼儿走失或遭受幼师虐待属于典型的安全事故,方无论有没有过错,都要承担全部责任。
在第三种情况中,首先要明确第三人在过错范围内承担全部的责任是论责的基础,但是会在一定范围内视自身的过错情况承担部分责任,或者因第三人的无力承担或逃逸而变相承担对幼儿的补充赔偿责任。
类型 |
过错方 |
责任认定 |
完全意外事故 |
幼儿 |
复杂 |
完全安全事故 |
|
完全责任 |
他方安全事故 |
第三方 |
部分责任 |